答: 国家六部委 2006 年 7 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意见中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涉外办签发的审批单),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注意: 境外人士及 港、澳、台同胞 二手房买卖,需要办理购房合同公证,是购房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买卖合同》应在公证后,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及各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
TAG: 境外人士及港、澳、台同胞购买二手房有哪些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