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该条款又涉及到一个概念那就是“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对此所作的界定,同住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你一家三口的情况来看,均可列为同住人,对25万余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共有关系,且在这笔补偿款未分割之前应视为共同共有。你父亲作为共有人之一,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不仅造成了你们一家三口只得在外租房住,而且将25万元补偿款投入股市,还蚀本1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你们一家如果在拆迁补偿款的使用上发生了争议,首先可以在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话,有争议的一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律师:我和父母以及妻儿原本住在一套公房内,承租人和户主均为父亲,我们五人的户口均在该套房屋内。今年年初,房屋拆迁,父亲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拿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由于当时父亲拿了这笔钱却不愿意再另行购买房屋,致使我一家三口在外租房居住。谁知,这几个月父亲擅自将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投资到股市中,现在资金帐户中还剩15万元。得知该情况后,我向父亲提出用15万元去买套房屋。父亲非常生气地说,他是一家之主,有权支配这笔钱的使用。故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市民王先生
王先生: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因拆除、动迁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属物,使被拆迁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的一定的补偿。根据2001 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居住房屋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父亲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目前,拆迁公房是以每个租赁户为单位,所以你父亲可以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代表所有同住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该条款又涉及到一个概念那就是“同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对此所作的界定,同住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从你一家三口的情况来看,均可列为同住人,对25万余元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共有关系,且在这笔补偿款未分割之前应视为共同共有。你父亲作为共有人之一,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不仅造成了你们一家三口只得在外租房住,而且将25万元补偿款投入股市,还蚀本1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你们一家如果在拆迁补偿款的使用上发生了争议,首先可以在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话,有争议的一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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