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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出售的话是否需要配偶到场办理?

时间:2009-12-20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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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在以夫妻一人名字登记的房地产很多,对这类 问题,我们本着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方便老百姓办理手续的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共同所用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在处共有财产时,一般不需要配偶到场协助办理,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事后不应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为由否认处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夫妻共有财产办理 过户手续,一般这样操作: 房地产权利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转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如另一方提出异议,则停止办理,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房地产权证。

登记发证是确认个人房地产产权的必要条件,《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地产就是谁的产权。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属于共有财产的房地产登记时,应尽量登记两人的名字,这样才能充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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