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当如何处理其承包的耕地?
马某是某村的农民。2002年,马某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由于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基本没有利润。三年前,马某迫不得已做起了家禽贩卖生意。由于马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马某承包的土地已有两年未进行耕种,村委会想依法收回马某的土地作为预留机动地,但马某断然拒绝。请问:村委会该如何处理马某承包的耕地?
钟涛律师解答:《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本案中,由于马某弃耕抛荒已经超过两年,发包方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马某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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