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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时间:2009-12-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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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权利睡眠者”别错过诉
本市法官深度解读最高法院出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来源:上海法治报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明确提醒当事人,有些权利不应该错过。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讨债、讨薪等许多烦恼事,如果为这些事上公堂打官司,你就要特别地小心,别错过诉讼时效,成为 “权利睡眠者”。事实上,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自己权利的人很多,他们无奈地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是以此唤醒上述“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 “司法解释”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方面许多问题的把握,法院内部人士一直存在着争议。如今,这项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积极的指导意义。该 “司法解释”也明确提醒当事人,有些权利不应该错过。

    在 “司法解释”出台前,市第一中级法院曾经就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展开过研讨,许多观点与 “司法解释”不谋而合。昨天,该院法官和沪上部法学专家对 “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解读。

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裁判

“司法解释”摘录: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案例】

十年前朋友相助十年后公堂服输

    张先生和李先生是一对好友。上世纪90年代,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因筹办企业向李先生借款5万。公司办起来了,生意还不错,但5万元借款张先生一直未归还。

    10年之后的去年4月,李先生向老同学开口讨钱了,但一直未果。他就向一位律师朋友请教该怎么办。这位律师告诉他,因过了诉讼时效,他已丧失了胜诉可能。

    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李先生向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那天,前来应诉的张先生并不否认,只是声称一旦经济情况好转,一定会归还这笔欠款。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徐汇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被告并没有就诉讼时效提出异议,法院没有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

【观点】

法院不应过多干涉诉讼时效抗辩权

    市一中院研究室法官李盛认为: “从权利属性看,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权利可由权利人依法自由处,因此,该抗辩权是否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均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范畴,法院裁判不应过多干涉。”

    “由于当事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抗辩规定将对诉讼的结果带来截然相反的影响,一旦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债权人将因此而根本性地丧失胜诉权,其债权亦将失去应有的强制执行力。”李盛认为: “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会偏离应当居中裁判的中立立场,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不支持仅在二审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

“司法解释”摘录: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案例】

下属企业破产债务未过诉讼时效

    银行A下属某公司破产后,因贷款未如期归还而被银行B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银行A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随后,银行A不服,以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等理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银行A的诉讼时效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成为二审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作为清理单位,推定银行A签订 《还款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银行下属某公司的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可以认定该银行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由此法院判定,银行承担债务后其债务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应依据《还款协议》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观点】

二审提出诉讼时效违背诚信

    本条规定的主旨是明确了在当事人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原则上应当采取否定立场。也即债务人原则上应在一审期间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法院对该抗辩不应采纳,除非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本条的根本性理由是,首先,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我认为,如果任由债务人在各个审理阶段随意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客观上将导致法院无法在一审期间有效固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妨碍了一审事实审功能的发挥,无疑将损害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李盛认为: “其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裁判应尽可能侧重保护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轻易认定权利人丧失诉讼时效。且根据抗辩权发生说理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就应视为其主动放弃,其在二审程序中再予提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发表不同看法,我国尚未确立完全的强制答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现行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到期未予答辩的消极后果未作明确规定,故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产生失权后果。另外,现行民商事立法未明确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存在时限,故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对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再者,诉讼时效制度与请求权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密切相关,而一审裁判在二审期间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判结果亦存在被二审改变的可能,故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之日起中断

“司法解释”摘录: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案例】

递交诉状足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企业A向某银行提出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申请,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企业B、企业C随后向某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企业A开立信用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接着,企业A作出承兑声明,保证于付款到期日之前将款项划给某银行。但至付款期限届满,企业A都未履行承诺。某银行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将企业A、企业B、企业C告至法院,同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

    庭审中,被告认为申请立案与正式立案是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某银行递交诉状并不等于立案,因此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就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责任问题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为某银行垫付最后一笔货款日期,而某银行于2年后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足以引起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某银行在案中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观点】

侧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量

    本条规定的主旨是进一步细化了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之一的 “提起诉讼”的中断时间判断标准。对这个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曾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法院立案之日和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之日三种观点。

    最高法院规定当事人一方只要是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断时间就应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主要是基于侧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考量,而这也和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相互契合。 “因为 ‘提起诉讼’是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保护权利的方式。在采取‘提起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方式主张权利时,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明确,因此,诉讼时效应中断。”李盛认为: “正因此,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就应认定其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寻求司法救济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 ‘提起诉讼’特征,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司法解释”摘录

    ◆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争议

“三暂缓”纠纷引发的诉讼时效仍有不同看法

    在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中,有关无效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问题以及最高院 “三暂缓”通知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影响并未涉及。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个问题尚存在很大的争议。

    “‘暂停受理、暂停审理、暂停执行’,对这种 ‘三暂缓’形式的通告应杜绝滥用。”前一阶段,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就最高法院存在 “三暂缓”诉讼的情形质疑。

    本市的法学专家对此也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一种说法是,如果最高院的 “三暂缓”通知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的六个月中,而权利人也确实因此而暂时无法起诉,在这种权利行使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形下,可考虑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另一种说法否决了上述观点。认为尽管在上述期间内,权利人因最高人民法院 “三暂缓”通知而无法提起诉讼,属于障碍之一种,但该 “三暂缓”通知尚未妨碍权利人以起诉之外的其他方式行使权利,也即该障碍未达到 《民法通则》规定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标准,因此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此外,若客观情势确有必要,法官可依照《民法通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诉讼时效期间酌情予以延长。

    市一中院的看法是,因这类纠纷乃是因国家在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而引发的,由此引起的法律上的风险不应完全加于债权人身上,可适用 《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予以处理。

提醒

打劳动争议官司如何注意诉讼时效?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对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和债务追讨方面。那么,市民遭遇这类纠纷时,如何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呢?

    在劳动争议方面,我国法院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15日,即案件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不服,应当在收到该仲裁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一审和二审中,时限又有不同。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时限是,自第二审法院审查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于超过规定时限未作出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审理法官予以解释,咨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 《劳动法》第82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就该条规定的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劳动部答复为: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在债务追讨方面,很多人都会遇到那种能拖则拖的人,长期躲债的人。所以大家担心,会不会因此而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由此“对付”这种欠债不还的人,应该尽快向法院起诉。因为只要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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