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动迁款闪电结婚为分动迁款对簿公堂
2006年3月,曾是同事的两位母亲各自为子女做 “红娘”,促成了许小姐和陆先生的恋情。当时,许小姐及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奶奶一人居住。
虽然,与许小姐刚谈恋爱的陆先生从未在被拆迁房屋里住过,也没有把户口迁入,但在许小姐一家的要求下,拆迁公司仍将陆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和他们5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几个月后,大家拿到了动迁款等费用共计132万元。 2006年年底,许小姐和陆先生一起购买了新房闪电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两人便渐生嫌隙并离婚,结束了仅10个月的婚姻。
离婚后,陆先生一纸诉状将许小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小姐家的动迁款。一审判决后,女方一家提起上诉,于是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基于许小姐与陆先生的婚姻关系,女方四人同意将既非房屋承租人、同住人,也非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的陆先生作为安置对象列入安置协议中,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共同共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前妻给付前夫动迁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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