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主申贷者是否有权阻止贷款行放贷
各位律师好,有个问题想请教下:
我是二手房卖主,与买家签订合同上注明于2010年3月10日搬离住所及交付卖家。
由于买家是需要贷款购买此房,因为无法确定贷款行何时能放贷,所以在合同上并没有注明什么时间能交付贷款部分房款,故现在卖家逼迫我们于2010年1月20日搬离住所,如果不从,他就以无能力偿还贷款为由预阻碍贷款行放款给予我们,请问这样的案例,我们卖主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
由于银行放贷需要,我们已经将户口迁出及过户,现在银行放贷所需资料也已齐全,卖家是否有能力阻碍放款?
望各位律师能帮忙,谢谢!!!
一般合同上应当约定收到贷款后再交房。如果你的合同上没有这样写,你也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这符合交易习惯。另外,至少根据合同你在3月10日前是不用交房的。你要注意即使对方申请了贷款,在放贷之前他都可以要求银行停止放贷,所以要等拿到贷款后才能交房。
谢谢律师的回答,但是由于我们需要他的贷款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另一套购买房的第二部分款项,卖家知道这点后,利用这点逼迫我们重新签署协议要求于1月20日前搬离住所,否则他不予放款给我们,那我们是否有办法维权?
你应当看你合同的约定,主要是第九条和补充条款,看看逾期付款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