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积极地履行其作为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延期取得房产证的主要原因。同时,其对原告作出的许诺与其促成本次交易合同目的也是相一致的对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赔偿金,原告为促成交易胜利而为此作出的担保,属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故原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314 万元明显过高,全部由原告承担显失公平,且原告也提出了减少请求,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市民张女士通过房产中介的居间介绍,购买了一幢别墅,而房产中介许诺为张女士拿到房产证的期限却迟了一个月,为此,被张女士推上了原告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女士违约金人民币 40 万元。
2007 年 9 月 1 日,原告作为买受人,通过原告的居间介绍,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了上海西郊庄园一幢花园别墅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1570 万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料理好交付手续,同年 10 月 15 日之前料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原告并许诺签约当日起三个月内拿到房产证,否则承担房价款 20% 赔偿金。签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佣金 12 万余元及首付房款 480 万元。然而,同年 11 月底,原告许诺的拿证期限届满,原告却未拿到房产证。
同年 12 月 18 日,原告致函原告称,由于其合作的银行无法贷款 70% 房贷,通知原告须付 10% 现金房款 148 万元。次日,原告即将该款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买卖双方房产交接并去办理了房地产交易登记。今年 1 月 4 日,原告终于取得了房产证,然而,距被告承诺的期限迟了一个多月。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收取了自己的中介费,并指定自己在其合作的银行料理贷款,然而,原告未尽责提供服务,显已违约,故请求判令其按房价款 20% 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314 万元。
原告辩称,原告因其个人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操持,并使房屋交易迟延。自己作为居间人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如法院认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调整双方约定的过高赔偿金,请求法院减少至所收佣金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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