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实际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只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双方,应本着老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
房价上涨卖家不卖了二手定金纠纷如何处置
二手房买卖中,当买方签署了定金协议,交付了定金后,如卖方以 “ 尚未签订买卖合同 ” 为由,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履行《定金协议》还是继续签订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 110 平方米的房屋,以 64 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 5 万元,预付房款 45 万元 ( 含
定金 ) 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 5 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 ; 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 45 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 5 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料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 70% 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定金协议》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必需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逾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律师点评:合同性质不只仅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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