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政策解读
1、据国务院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之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同时,建设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中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解释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2、根据上海市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践操作,对外籍人士(即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办理所购商品房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基本要求如下:
购房业主应提供本人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的原件,具体注意事项有:
a)该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抬头作为合同名称;
b)该劳动合同中的雇主即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且本人工作地点亦在上海;
c)劳动期限满1年以上,即该劳动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已经超过1年,并且仍在有效期内;
d)该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薪水应与所购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在合理范围以内;
e)该劳动合同应为中文版本,如为英文版的则须翻译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
f)建议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购房业主本人在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境外个人自住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须事先本人填写)。
3、对于任何可能送交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文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及各类申请或声明文件有关业主个人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等所涉不动产的权利人不得为业主本人,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停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也就停止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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