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产案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方式
1、 对于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 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之规定,或者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 人民法院亦可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对于涉外房产纠纷案件如系外国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在我国国内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及外国法院申请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上述对等原则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对于这类国外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时裁定承认效力,发出执行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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