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出售政策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房出售若干规定》简介
1999年11月18日,上海市房地局和房改办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月26日,市政府正式批转《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委办局“按照执行”。
《若干规定》分六大内容,包括扩大公房出售范围、放宽出售对象及条件,如何核发产权证、有关具体措施以及新规定的执行日期等。
一、《若干规定》增加哪些出售范围
原暂行办法规定公房出售范围主要是独立成套的普通公有住房,此次再增加两类房子:独用成套公寓和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
独用成套公房出售成本价目前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计算,以下均指建筑面积,以此成本价购买公房期限是2000年6月30日前。独用成套钢筋砼结构公寓成本价为1797元,混合和砖木结构的公寓及新里住房的成本价为1438元。两者分别限定了最低售价,即424元和342元。
两者按有无电梯分别缴付维修基金。
有电梯的公寓出售方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成本价的12%缴付”,同时按“每平方米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并且按“每平方米提取100元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居民则按“每平方米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无电梯的公寓及新里住宅的出售方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成本价的6%缴付维修基金”,同时按“每平方米20元缴付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居民则按“每平方米成本价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公寓和新里住房出售时归集的维修基金按“已售公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对有电梯的公寓出售时,居民可享受购买高层职工住宅的有关政策。
二、《若干规定》放宽哪些出售对象
新规定此次放宽出售对象主要是两类人:1、居民是“单身成年人且无同住人的”;2、居民家庭成员中若有“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地质勘察工作者及居住在本市单位集体宿舍的成年人”的话,这些人均可“作为购房人”。
新规定对购房面积标准作了如下限定。
1、购买普通多层公房包括未装电梯公寓和新里住房,或购买高层公房包括已装电梯的公寓的居民,按“市房地局沪房地改199696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如果居民享受了购买成本价公房建筑面积后仍超面积的,那么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上限按原规定执行,下限则分三大类。一、二级地段每平方米是3288元;三、四级地段是2349元;五、六级地段是1410元。
2、如果职工采取贷款方式购买公房的,则“给予20%一次性的付款折扣。”
三、公房出售领取何种产权证
新规定分两种情况发证。
1、在《若干规定》出台之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黄证的均“视作《房地产权证》绿证”。
2、在《若干规定》出台之后购买公房的,按“实际购房款扣除超控制标准面积购房的市场价缴付1%土地收益金后领取《房地产权证》绿色”。
四、对曾经购买“使用权房”的有何规定
1、《若干规定》出台之前居民若“全额出资购买使用权房通过差价换房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房除外均视作所有权房”。居民可凭当时“买房协议、付款凭证和身份证等材料”,于2000年6月30日前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多层每平方米60元,高层84元。
2、单位购买使用权房后分配给职工,凡属于公房出售范围的,单位若不出售的话,职工可去房地局或房改办反映,两部门将书面通知并规定其出售公房期限。
3、在1999年12月31日前“投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可售公房房地产权证的”,房地局和房改办“可先向居民出售,居民可直接申领房产证。
五、现行公房出售价格何时结束
《若干规定》中的公房出售成本价和市场价格均维持到2000年6月30日为止。
六、购买公房如何办理手续
公房出售大致按以下六个程序办理。
1、居民在购前向出售方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并领取有关资料。
2、购房户家庭事先协商确定购房人、职级、工龄、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房协议书》,单位应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出售方将购房者情况输入电脑,计算出购房款及其他有关费用,经购房居民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双方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居民支付定金1000元。
4、购房居民持《购买公房付款凭证》到指定银行付款。
5、出售方向购房居民出具《出售公房专用票据》。
6、出售方为购房居民办理《房地产权证》,居民同时缴付土地收益金及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
备注:1、《若干规定》执行日期自1999年12月1日起,上述《若干规定》出台前后均以此日期为界限。
2、独用成套新里住房指的是具有分门独用的厨房、卫生及房间的新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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