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解答租赁的公房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张男与李女于1938年结婚,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后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等原因张一、张二、张四都去了国外并取得外国籍,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年相继去世,张三于1990年将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现该公房的使用权可上市出让,张三已于2006年11月出卖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得款人民币70万元。张一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出让款,张一认为该房产原承租人是父亲,当父亲去世后,该公房就应当作为遗产来处理由兄弟姐妹四个人共同分割,所以现出让该公房,则出让款应当作为其父母的遗产来分割。张三为此非常烦恼,张三经我一个朋友的介绍向我咨询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该事宜。
一、何为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公房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产权房和已转为私房的公房(俗称售后公房)。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和租赁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政府的相关规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关人员对承租权确定产生争议,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的相关意见是: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诉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结合上述四点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张三出让公房使用权的得款人民币70万元系张三出让承租人为张三的公房使用权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张一所认为的是其父母的遗产,所以张一、张二、张四都无权要求分割该出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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