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手续完毕,审核登记中,被查封,怎么办
2009年5月17日,我与卖主和中介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了定金。5月20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房产交易中心口头说4日后拿房产证。可5月25日,房产交易中心电话通知说我的房子被查封了,时间是5月25日上午,所以房产证不能办。我打电话给法院了解情况,说是卖房人欠了钱,申请人与5月18日申请,法院5月25日裁定执行。郁闷,怎么这么巧啊。是否是诈骗啊。我就没有办法过户了吗?请各位懂法的大哥大姐帮忙啊。
【钟涛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对买方很不利,很多人以为房管部门受理后,即代表和卖方的转移关系结束,这是不正确的,在买卖关系的申请被房管部门受理后,房管部门内部有一个法定的核准过程,在核准之前(即物权还处于卖方名下),法院可对标的物进行查封,在核准后(物权已属于买方),法院不得查封。
楼主说的情况则属于第一种核准之前,这对楼主是非常不利的,如果此房产拍卖,第一查封人会优先你受偿,这种情况,不排除卖方在恶意转移资产,楼主应立即从债权着手,向法院起诉卖方,要求卖方退还钱款,同时调查一下,卖方或配偶有无其它房产,也向法院提出查封保全申请。
楼主,去问下法院,卖方是因为什么事被他人起诉的,债务纠纷是多大。
【解决办法】
在办理交易过户过程中法院是可以查封的,但是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中的第九条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如果你是善意的那么该房产应该给你的。
建议:你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你的情况,要求法院解除查封。这是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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