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
公司与乙公司于1995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向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乙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甲公司使用房屋至今,但是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房屋产权证,并于2007年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甲公司。2007年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第三人韩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韩某称2006年韩某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52万元,并申请查封了本案所涉的房屋。法院依法查封了房屋,也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韩某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以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实现其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迟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甲公司的过错造成,且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法院的查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律师提示:在物权法实施后,物权的变动实行登记生效,房屋的交付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房屋的占有并不具有公示性,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然有观点认为卖房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购房人,购房人请求卖房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应受法律保护,但是优先保护购房人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
房产律师建议买房人不要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才能最安全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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