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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能不能退还

时间:2010-1-10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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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能不能退还
    商品房买卖惯例是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然后交付定金,在具体实践中,有关“购房定金”的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购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下订购的房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还?
    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该定金在性质上为立约定金。
    所谓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当事人订立合同已经做了必要准备,相互间就合同内容已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当事人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采取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当事人约定立约定金的,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当事人无故拒绝订立主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收取的款项,可能为担保金、订约金、押金、订金或者预付款等,对这里所讲的定金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是明确写明为交付“定金”,或者明确约定该款项的处理办法为:认购人不按照约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款不退,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这种约定实际上定金性质。只有明确约定是定金的,才适用定金法则,否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二、“定金”究竟该不该退,要区别情况对待:
    一).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的情形: 
    1.“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通过认购方式向购房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怎么认定?
    业界人士均认为,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2.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或者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有瑕疵,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向买受人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如果开发商本身不具备房屋销售或预售条件,导致《认购协议》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定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3.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预收款项,不管谁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的情形:
如果因购房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购房人一方的原因常有:
   1)《认购协议》已就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作了明确约定,而购房人却不同意按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存在违约行为,故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2)《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否则定金不退。购房人故意拖延,不按照《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三)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形:
    如果因开发商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一方的原因常有:
    1.开发商提出与《认购协议》约定不同的条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政府原因,小区配套设施、绿地草坪等规划做了变更,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3.《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如果开发商在上述期限内将该认购房屋转售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认购书中对商品房的价格、房号、面积、朝向等主要问题做了约定,就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该《认购协议》应当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协议中如果涉及定金问题,则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来处理,不属于这里讨论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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