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不卖要赔差价
陈女士4年前花22.5万多元,买下了望京西园一套73.84平方米的房子,但因为卖房人崔先生反悔,一直没有取得
房产证。因此陈女士起诉至
法院。
开庭时,崔先生拿出一份判决书。原来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因为崔先生原单位起诉要求收回
房产,
法院已将该
房产判给了那家单位。
朝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先生想通过
法院判决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崔先生补偿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同时退还陈女士订金1.4万余。崔先生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阶段。
卖房人反悔的几种手段
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诉记者,看到房价上涨后,一些卖房人开始要求买房人加价。加价不成时,有些人便开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如让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来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让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有的房主则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买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张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俞里江表示,在此情况下,对买房人进行差价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遏制恶意违约的效果。
法官表示:法院之所以支持差价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为了让守约方受损的利益得到弥补,使其仍有能力购买到同区位、同类型的房屋。“目前房价可以说是暴涨,房子升值带来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享受?我们认为应该由守约方、诚信方来享有。法院处理这种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毁约方通过他的毁约行为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到损失。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能够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
“诚信原则是民事合同的帝王条款。”朝阳法院民一庭负责人陈晓东表示,法院要保护的正是善意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法院就要通过审判帮他把实际损失弥补上。我们认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就是房屋的差价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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