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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式公房由第一继承人够得产权其余第一继承人是否有分

时间:2010-1-1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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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公房由第一继承人够得产权其余第一继承人是否有

我是回沪知青子女,父母均是知青,父亲户口在外地,母亲因退休,户口迁回了上海。我的户口因为国家政策,落在爷爷奶奶的老式公房内,但现在爷爷奶奶过世,户主变为我叔叔。这套房子,以前是交房租的,因为是公房,但后来我父亲出钱购买了产权,用的好像是我奶奶或者是爷爷的工龄,所以很便宜,但当时父亲在外地工作,所以也不能成为户主,买的时侯我奶奶还在世,户主是我奶奶,后来因为奶奶过世,户主才变成我叔叔的,我爸爸兄弟姐妹5人, 目前只有我和叔叔的户口在这套房子里,母亲的户口迁入正在办理。而且在爷爷奶奶全过世后,他们5人签过一协议,均同意这套房子是归我爸爸所有的。所以,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对于这样比较复杂的情况,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钟涛律师解答】

法定继承的遗产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配遗产时,可以多。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而且还要少。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而不是应当多,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配遗产时,应该不或少。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配也可以协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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