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8日,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沪浦用批(2004)第6号文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14107.2平方米(折合公顷)。现将市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机关:市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川沙镇A2-19-21动迁商品房屋地 三、征用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见附图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川沙镇新港村1村民小组(生产队)20933.7平方米、其中耕地18167.1平方米: 2、川沙镇新港村6村民小组(生产队)26805.7平方米、其中耕地24196.2平方米: 3、川沙镇新港村2村民小组(生产队)888平方米、其中耕地523.8平方米: 4、川沙镇新港村3村民小组(生产队)65479.8平方米、其中耕地45784.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用土地114107.2平方米,其中耕地88671.5平方米。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川沙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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