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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持有异议的问题

时间:2010-1-1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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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会国群(2007)012号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浦会国群(2007)012号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报告
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贵办转来的浦会国群(2007)012号市人大信访办沪国群(2007)01763号全国人大信访交办件陈贤斌的来信我镇已收悉,现将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持有异议的问题。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及相关配套项目地块自2005年8月开始动迁,共涉及到6500余户。陈贤斌房屋所在的原机场镇(2006年1月原川沙、机场两镇撤并后更名为川沙新镇)新生村1组,原是集体土地,2005年经征用后用于建造机场二期配套房江家宅基地,陈贤斌家庭是该配套商品房江家宅基地的动迁户。为统一组织协调推进机场二期及其配套项目的前期动拆迁等工作,原机场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建立了机场二期前期动拆迁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机场二期及相关配套项目的前期工作。机场二期及配套项目的房屋拆迁,执行的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2001)第111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浦府(2005)123号]、《关于调整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浦建房(2005)190号]等相关的政策文件精神。陈贤斌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提出异议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二、关于对315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单价不满问题。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根据上述条款的精神,新区政府确定的原机场镇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为118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为500元/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基价为3200元/平方米。在机场二期拆迁前,为尽可能的照顾拆迁居民的利益,机场二期动迁指挥部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商量后确定,机场二期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基价让利到3150元/平方米,充体现了对拆迁居民的关心和照顾。
  三、反映同一个村动迁政策不一致的问题。新生村5、6、7队是2003年红蜻蜓项目的动迁,而陈贤斌所在的新生1队是2005年8月机场二期的动迁。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房价格,这是政策、文件所规定的,陈贤斌采用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式的攀比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四、反映房屋阳台面积不计算的问题。2001年12月1日发布的沪房地资[2001]0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的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然而,陈贤斌家庭共有证建筑面积489.2平方米,其家庭人员6人,加照顾独生子女1份,等于7 人,按照农村建房政策,只能享受(7人×40m&sup2;=280m&sup2;)280平方米,已经超出了209.2平方米,其反映阳台面积不计算,在政策上是没有依据的。陈贤斌在这次房屋拆迁中获得动迁补偿款总额达148.57万元,在拿了5套中套(76.06m&sup2;/套,总建筑面积380.3m&sup2;)后还领取了30.5余万现金。
  五、反映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补偿少的问题。陈贤斌所提出的,其家庭的1.8亩承包地种植了果树,动迁时,动迁公司补偿了11000元,村委补偿了15000元,共26000元。但其要求每亩补偿30000元,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5)203号]明文规定,以最高标准的桃树计算,收获期第4年—23年,每亩补偿标准为5500元。动迁中陈贤斌家庭得到的补偿,已远远超过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陈贤斌来信反映的问题失实,均无政策和法律依据,川沙功能区域(川沙新镇)有关部门已多次向他作过政策的宣传解释,今后我们仍会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其进行疏导解释。
特此报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pa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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