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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控制贷款风险

时间:2010-1-1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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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控制贷款风险

买卖合同如果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房款的话,那么通常会同时约定如果银行不放贷或者没有足额批准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补足。下家要贷款的话,一定要明白贷款的风险,也就是说银行如果不贷款,下家准备额外的资金来付房款,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要注意银行放款的时间节点,要注意以下两点:1、下家要在签订合同前,应亲自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根据咨询结果签订合同,不能只听信房产中介的一面之词。2、通常银行在下家取得产证后才会放贷给上家,但有时上家会要求下家取得收件收据后银行就要放贷,这样增加了下家的风险。笔者曾碰到过这样的案件:双方约定下家取得收件收据后银行放贷,但在银行放贷后到下家取得产权期间,上家因为经济纠纷被起诉到法院房产也被法院查封了,所以下家在取得产权前就付清全部房款,风险很大,建议尽量约定下家取得产权之后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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