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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时交纳之各项税费明细一览

时间:2010-1-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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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买卖、房产交易过户时应交纳之各项税费明细一览表!  
  非普通住宅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条为非普通住宅): 
1、小区容积率小于1; 
2、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 
3、单价高于标准:内环17500/平,中环10000/平,外环7500/平 

营业税方面: 
1、不满5年的,按转让价格的5%征营业税,另按营业税税额的11%缴纳附加税(市区); 
2、满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按转让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额的5%征营业税,另按营业税税额的11%缴纳附加税(市区)。 

土地增值税方面(一般选择核定征收): 
1、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普通住宅,不满3年的,按转让价格的0.5%征收;3-5年的,按转让价格的0.25%征收;超过5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方面(一般选择核定征收): 
1、普通住宅,按转让价格的1%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转让价格的2%征收。 
PS、原房产卖出后一年内,如重新购房的,可将个人所得税缴入保证金账户,再购房时可按面积大小按比例退还保证金。 

契税方面: 
1、普通住宅,按购买价格的1.5%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购买价格的3%征收。 

印花税方面: 
1、按合同所载转让价格的0.05%贴花(双方均贴),购入方在新房产证上另贴花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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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上海市 税费 买卖 房屋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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