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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例外情形 上海房地产律师

时间:2010-1-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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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割的例外情形 上海房地产律师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割,但是下列五种情况的房产,不能进行割:
1、用他人身份购房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割。
2、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财产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割。
3、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5、以孩子名义买房 离婚时不能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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