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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夫妻共有财产买家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案例

时间:2010-1-1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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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夫妻共有财产买家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案例

钟涛律师提醒: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购买二手房时,若业主为已婚人士的,买家应注意了解清楚是否已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特别是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的情况,更要取得夫妻双方当面签字,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夫妻任一方无法同时到场的,应要求出售方提供公证等手续为妥。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财产,买家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案例:

   业主王某名下有一套商品房(根据产权登记显示业主仅为王某一人),经中介介绍将该房屋出售给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买方一次性付款。随后,双方办理了交易过户手续,沈某亦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楼款并顺利交楼。

   沈某高高兴兴地迁入了新居,谁知王某的妻子陈某找上门来,说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王某未经同意而单方出售,合同无效,要求沈某返还该房屋。沈某十诧异,因为当时无论是房产证还是查册,都显示王某为唯一产权人,而且王某亦说过是个人财产,怎么就合同无效呢?沈某断然拒绝了陈某的要求。



案例析:

1、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共同权利,一方没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出售共有房产的,该买卖合同无效。

2、但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根据合理信赖原则通过合法交易取得房产的,则合同有效。

3、该案件中,房产证未载明陈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且王某亦表示为个人财产,那么沈某当然合理信赖王某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处权,从而与其订立买卖合同;而且沈某并无法定义务去调查该房屋是否为王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他是合法善意取得人,合同有效,无须返还该房屋。

4、若王某确实是未经妻子陈某同意而擅自出售该房屋的,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其夫王某,要求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沈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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