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
强烈要求在今后的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列明所有的安置对象,及所谓的“引进人口”,即将所有的核定人口都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列明。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假结婚”、“假离婚”或其他不法途径骗取动迁补偿款。
拆迁协议中应该列明所有的安置对象
案情
陈某离婚后就一直住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户口也在该公房处。近日该公房区域由于市政规划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公告公示后,陈某就与一些有过拆迁经历的朋友商量看看动迁中能不能多分点动迁款。其中有一个朋友就给陈某出了一个主意,如果陈某再结一次婚的话,就算女的户口不在被拆迁的房屋内,一般情况下,动迁公司也会考虑女方份额的。所以,陈某可以找个女的“假结婚”,在签订协议时不写女方的名字,然后等动迁协议签了以后,拿到钱就再离婚。这样也不会有什么麻烦,方便得很,还可以拿到较多的动迁款。其他朋友也都说这个办法好。陈某心动了,之后就托朋友找了一个与自己假结婚的女方赵某,说好事成之后给赵某一万元。陈某“假结婚”后,将领取的结婚证交给了动迁公司审核,当然陈某最后也如愿取得了较多的动迁款。但当陈某给赵某一万元,并要求去办理离婚手续时,赵某就明确表示不愿意,改口说要五万,如果陈某不给就打官司,而且也打算不和陈某离婚,要离婚就要再加钱。陈某一听当然不愿意了,说假结婚还想分钱,没门。但没过多久,陈某就收到了赵某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赵某拆迁安置补偿款。
律师分析
现在上海动拆迁进行中,这种假结婚的情况很多的,但由于当事人多数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想多得动拆迁款的结果,而不去想由此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陈某遇到的问题就非常典型,从法律上讲,陈某与其找的女方的再婚婚姻是取得合权证书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动拆迁过程中,虽补偿协议中没有赵某的名字,但动迁公司将赵某列为安置对象,赵某应享有相应的动迁安置补偿。如果赵某取得相关证据后起诉陈某,赵某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显然陈某在这次事件中扮演的角色是很尴尬的,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判决
由于赵某提供了相应的动迁安置中动拆公司明显将自己列为拆迁安置人口的证明,而陈某对于其所称的“假结婚”一事,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判决陈某给付赵某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款。
案情
我所有的一套私房,现在正面临动迁,但在与动迁公司的协商中,我对动迁公司给我的补偿不满意,所以一直没有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近日,有一些人找到我称他们是有关系的,可以帮我拿到我想要的安置补偿,但是如果超出的部分,则归他们。我老婆听了是很高兴的,也很愿意,她说反正要我们自己谈还谈不到这个补偿,人家都谈到,多的归人家的话,我们也不吃亏,反正是国家的钱。但我总是不放心,我也问过他们会怎么操作,他们说这个和我无关。总之,他们有办法,还承诺说如果谈不到我要的补偿,他们是一分钱不要的,而且说这个事我不会有一点损失的。我也听周围的朋友说过这些所谓托的事,他们这些托比较有能耐,可以通过增加动迁安置对象等方法帮人拿到多的动迁款。所以我想问问律师,这样做的话我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朱先生
律师分析
奉劝朱先生千万不要为了多得动迁款而去找这些所谓的托,而多得动迁款。全国及上海已出台各项动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往往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违法又违规的途径,利用了动居民想多得动迁款的想法,弄虚作假,以骗取国家的动迁款,增加动迁成本。其实,最终是肥了这些托,害了动迁居民和国家。一些动迁居民为了私利,很有可能走上违法违规之路,一经查实的,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再者,由于这些途径本身的不合法,也会造成动迁居民不必要的诉讼,最后动迁居民得到的是“鸡飞蛋打”的结果,什么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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