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 5 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如前所述,动拆迁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动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都会要求下家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物权(即主要指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不折不扣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很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买受人一般会有这样的惯性思维,总认为房款我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现在已经装修而且现在已经入住,应该不会有什么太大问题。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一旦任一风险的发生都将可能导致买受人房财两空。当然这绝非危言耸听,司法实践证明,这样的案例教训已屡见不鲜。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三方面:
第一合同内容的设定和对任何可能出现风险的全部把握梳理。在设定合同内容的时候着重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房产交易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形作具体的约定,例如对卖方如果不配合办理产证约定较高的违约金,预留一部分尾款到产证变更后支付等等条款来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保护买受方的权利。
第二,买方人在支付完房款实际占有房屋以后,一定要密切留意该房的两证办理情况,一旦得知卖房人取得两证后,要立即催促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有可能面临着一房两卖或另行抵押的风险。
第三要查明该套房屋的有关情况。1、房屋所有的安置人口,要求所有安置人口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名,否则会面临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2、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查一下该房屋的土地权属状况,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而买受人不是农村人员,也同样会面临房屋买卖无效的后果;3、如果该套房屋是安置人口的最后一套住房,原则上也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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