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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夫妻共有房屋买卖一方签字的合同无效问题

时间:2010-1-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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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夫妻共有房屋买卖一方签字的合同无效问题

夫妻共有房产与其他类型的房产相比十特殊:房产证上写的可能是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而房产却归夫妻双方所有。这种房产证与权利真实状况的不一致已经成为诉讼的焦点。其主要的纠纷形式表现为:夫或妻一方将房产出售给购房人后,夫妻双方因房价巨幅上涨、交易条件不够理想而反悔,遂以交易系其个人行为,配偶中的另一方并不知情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面对房产交易中的“夫妻房”,购房人可以区以下四种情形并加以处理:

1.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且购房人不知该房为“夫妻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当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时,完全可以依据对房产证的信赖进行交易,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就房产证以外的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核实。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但购房人知道该房为“夫妻房”。

房人必须证明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交易,否则,合同将因损害了不知情的另一方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最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签约。其中,有两点要格外注意:第一,要求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和结婚证。第二,不要接受夫妻中签约一方提供的未到场一方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要通过电话确认未到场一方的身份。

3.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妻双方的名字。

由于我国对商品房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因此,此时无论购房人是否实际上查阅了房产证,是否实际上知道交易房屋为“夫妻房”,法律均推定购房人对此是明知的。如果购房人只与夫妻中的一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则夫妻中的另一方完全有权主张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购房人买房前一定要去有关部门查阅产权证。

4.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购房者在购买这种房产时应当格外小心。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子女处理日常事务,但同时又规定,父母处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子女自身的利益,并且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因此,父母处房屋的行为可能因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被确定为无效。这就为交易的安全埋下了隐患。购房者最好不要购买这种类型的房屋。如果确实需要的话,则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将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删除。

最后,在购房者通过房产中介或中间人进行交易时,最好要求中介人员或中间人在合同上签名见证,以便将交易时的真实情景固定下来,从而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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