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被查封的房产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沈先生是浙江人,女儿和女婿都在上海工作,因此老人想在上海买套房子,由于一来自己找不到合适的房子,二来自己对于房屋买卖并不在行,因此沈先生特意找了一家比较大的房产中介公司,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子,经过中介公司的推荐沈先生看重了一套徐汇区乐山支路的房屋,买卖双方在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下就开始解除,协商买卖事宜,沈先生听说现在买房纠纷很多,不知道对方是否是产权人就说要去房产交易中心核查一下,中介公司自告奋勇的说自己要去查,但是中介公司的办事人员疏忽在查房子基本情况的时候仅仅查了第一个核查项目,没有查后面几个,我们都知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工作人员会给你一张表格,自己选需要核查的项目,每个项目5块钱,结果中介公司查的时候偷懒,仅查了第一项,查出来没问题,房子是售房人李先生的,所以沈先生就和李先生放心签订居间合同了,签了合同后没过几天,中介公司突然打电话过来说从网上拉这个房子相关材料的时候拉不下来,再一核实才知道这套房子被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沈先生得知后马上打电话给李先生,李先生才说黄埔法院查封这套房子是因为他们没有按时付房贷导致的,他们想用沈先生付的钱先去把房贷还清,解除查封再过户的,但是沈先生怎么也不敢再相信李先生了,一定要李先生退一赔一,李先生只肯退钱不肯赔钱,双方僵持不下,沈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为其主张合法权益。法律评析:
沈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屋已经被查封,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该房屋是李先生个人合法财产的前提,只要是李先生合法拥有产权的房屋,李先生就可以处分,因此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沈先生已经向李先生支付了立约定金,所谓的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签订而约定的定金支付方式,本案中也就是担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约定的定金,定金交付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由于李先生的房屋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导致不能过户给沈先生,并且李先生事先也没有就此事告知过沈先生,因此很显然李先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结论:本案经过两次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10日内退还收取沈先生的定金3万元并赔偿沈先生定金一倍的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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