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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欲与有夫之妇结婚 购房登记两人名下现已讨回

时间:2010-1-2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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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通过征婚广告认识一女子施某,两人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杨某为和施某结婚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杨某没有料到施某竟然是有夫之妇,为此杨某将施某告上卢湾区法院要求确认上房屋归杨某一人所有,施某配合杨某办理相关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称,2006年11月1日通过刊登在杂志上的征婚广告,认识了施某,施某自称离异,两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结婚,杨某于2007年2月以两人的名义购买了本市一套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施某却迟迟不肯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7月,施某以感情不合为由拒绝结婚,同年12月,杨某委托律师经过调查,竟然发现施某故意隐瞒自己是有夫之妇的实情。杨某认为施某以欺诈行为骗取杨某购房,现又不愿变更房屋产权人,他只好到法院打官司。

    法院认为,施某在未离婚时即刊登广告征婚,导致杨某误以为施某已经离婚,因此施某以欺诈的手段使杨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的行为依法可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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