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是否必须具备上海常住户口?
咨询:
我有个法律问题想向您咨询。我从广西来上海打工,户口目前也在广西老家。2002年,我在上海结婚,丈夫是上海人。今年7月我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使用权公房,在该房屋内有我丈夫和他的表姐二个户口,他的表姐是回沪知青子女,当初没有地方落户口,就挂在我们住的房子里面,但她一天都没有居住过。
现在,我丈夫过世了,我丈夫的表姐向物业公司提出要求,要把我们房子的承租权转给她。我去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说因为我没有本市户口,没有资格继续租赁房屋,该公房内只有我丈夫表姐一个人的户口,所以只有让她做新的承租人。
请问,如何才能保障我的权利?
卢玉
卢女士:
你的情况我大致已经了解,目前只有你丈夫表姐的户口在该公房里面,你是外地来沪,无上海市常住户口。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的规定,承租人死亡后,由该房屋内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的配偶是承租人变更的第一顺序人,但是这里是以该配偶具备本市常住户口为前提,因此物业公司认定你不具备继续租赁合同的资格。
随着社会进步,情况的不断发展,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可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资格的。”
为此,我认为你是有资格向物业公司申请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如果物业公司指定了承租人,你对物业公司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取诉讼,来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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