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分期付款时,购房人迟延支付最后几期房款,开发商是否有权不返还所有已付房款,并解除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购房人分多期支付购房款,如有脱期,售房人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已支付房款。许多购房人签约时相信自己不会脱期,签约后,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几期迟延支付或不能支付,售房人于是行使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并没收购房人已经支付的大额房款,引起诉讼。
我们认为,尽管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开发商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但购房人相对开发商而言仍是弱势群体。因此,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作了上述约定,显失公平的,买受人请求调整,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一般以不高于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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