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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时间:2010-1-3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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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咨询:
  我是一名回沪知青子女,考上大学后,与退休的父母暂居于外祖父母的旧式里弄私房里。我与我母亲的户口都已回到上海。
  老房子中亲属户口众多,但实际居住的只有我们一家和外婆,我们和外婆之间并未签署租赁协议。请问,在拆迁时如何给予补偿?
陈曦

答复:
陈曦:
你好!对你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200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计算与拆迁房屋内户口数没有关系。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你们家内部如何配,则由你们自己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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