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6年,一朝分手,双方因为如何分割共有房产出现争议,于是法庭相见。杨先生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许小姐则认为两人同为产权人,应该对半分。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宣判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来是同事,2001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经过近六年的爱情长跑,都已近而立之年,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2007年7月,双方合资花了138万元购买了位于长宁区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杨先生出资现金29万元,许小姐出资现金28万元;另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贷款61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由杨先生按月还贷。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
原告杨先生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请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按照对方所占房屋权属的比例给她折价款。
法庭上,许小姐不同意杨先生主张的分割方案。她认为自己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
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房屋进行了估价,房屋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许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原告杨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原告个人出资。原告实际出资为110万元,被告实际出资为28万元。因此,杨先生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79.71%,被告应享有房屋权利的20.29%。原告要求将房屋权属判归他所有,并向被告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尚属合理,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原告应给付被告折价款32万余元。
■法院说法: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物的权利部分份额的一种共有状态,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物分割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之间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丧失共有的基础,现原告要求对房屋权利进行分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法还规定:除家庭成员关系和有约定外,一般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都视为按份共有;若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出资额来确定共有的份额。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诉讼中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出资数额确定各自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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