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上海购房问题等相关法律规定咨询
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
1、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1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3、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二、如何减少汇率损失
1、在购房合同中注明按照签约日的汇率计算支付金额。
2、在签订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后,外籍购房者需要同开发商或中介商一起到外管局办理结汇申请。开发商需要出示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证、合同的复印件,而外籍人员则需要出示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或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外汇存款证明或外汇汇入证明等,只有这些文件均通过审核并批复后,外管局才同意银行接收这笔款项。
3、境外人士签订购房合同时公证必不可少,这一环节是必须办理的法律手续,境外购房者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应由公证处公证员到场,并由其对签订的购房合同出具公证书。
境外人士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过户申请手续的,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否则必须亲自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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