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借款不还
起诉有什么条件?刘先生:2006年7月份的时候,同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钱。我于2006年7月11日在信用社汇了3万元到他的账号。2007年我催他还钱,可是他一拖再拖,后来他又去了外地。我现在手上只有2006年7月11日向信用社取存款凭证与汇给他3万元的汇款回单,当初未曾向他要过借条,请问这样能起诉他吗?起诉应准备什么条件?有可能会证据不足吗?
高炜达律师:根据刘先生的3个问题我分别回答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刘先生可以起诉他这位借款的朋友。起诉应该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与住所;诉讼请求与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刘先生目前的情况可能会证据不足,因为:没有借条;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信用社取存款凭证与汇给他3万元的汇款回单,法庭质证时对方可能会说不是借款性质。当然,如果对方当庭承认是借款性质,这官司赢率就极大。另外,需要提醒刘先生的是,2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11日,在这之前他必须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信函、电报、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律师函、或起诉状),并保留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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