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法院1997年第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受理问题通知》
1、违章搭建侵犯的仅是房管、物业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正常的管理秩序,未侵犯相邻方的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拆除违章搭建的,应告之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向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
2、违章搭建确实侵犯了相邻方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判决。 3、因装修房屋拆除承重墙对相邻方安全造成威胁,相邻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因安装防盗门、窗侵犯相邻方的正常通行,安全等权利,相邻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海市人民法院1997年第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受理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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