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分割
尊敬的
律师:
您好!我有一问题请求咨询您。我妻子户口在浦东,96年曾私房拆迁安置公房,我和女儿两个户口在闸北父母处,居住也在父母处,到父母房屋动迁时已实际居住六年以上(为工作方便我妻子也住在父母处),父母处是承租公房,承租人是我父亲,同住人包括我母亲,我和我女儿四人。现父母处公房已拆迁,动迁款我和我女儿是否有权
分割?
根据
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
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
分割问题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
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
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
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我是否可以认为我和女儿应属于他处无住房的情况,因为《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他处住房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没有列出私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所以我是否可以认为我有权
分割补偿款。
96年你妻子房屋拆私还公时你和女儿若未享受人口因素获得安置
分房,则本次你父母公房拆迁安置中你和女儿均属于安置对象,应该获得安置补偿.
pa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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