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
钟涛律师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人的身份关系密切关联。特别是在上海公有租赁房屋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法院关于居住权如何统一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设计不同案件,由法官定夺。
【案例】
1999年,位于南京西路的一套老宅拆迁,a、b、c三人作为被安置人,分配在浦东新区崂山路一套公有租赁房屋内,承租人是a。2007年,由于a年纪很大,a的女儿d将户口迁入崂山路内,并且居住在内照顾a。后2010年a去世。C成为承租人,c要求d搬走,d说户口已经迁入,享有居住权,并且也实际居住了几年,因此不同意搬走,b没有意见。
【争议焦点】
1、d户口迁入后是否享有居住权?
2、此公有住房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d搬走?
1、一般公有住房来说,只有有户口就要居住权,在拆迁的时候,户口就是代表着居住权;
2、但是对此本案来说,因为崂山路的公房来源为拆迁安置,被安置人abc三人,只有他们三个人属于法定居住人员。
3、D后来将户口迁入的行为如果取得abc一致同意,那么d也应该具有居住权,如果没有取得一致,那么d 的户口迁入行为并不能具有居住权,c可以主张d搬走。
4、总之,是否具有居住权,还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综合房屋来源,其他人的意见,以及他出是否有房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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