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的遗嘱未经公证、而公证处又因立遗嘱人已死亡而不予公证的问题。
按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9月12日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如遗嘱并未办理公证,就应当按照该条规定中关于“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瞩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处理。本来,有遗嘱的,就应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为何还要法定继承人参与签定遗产分割协议呢,这是因为此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公证机构难以对遗嘱进行公证。但是,倘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能够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公证机构就能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权属登记机关就难以为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应由当事人按前述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然后依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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