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0年前,我认识了家财万贯、拥有多处房产的林某,并与其同居。此后几年,我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如今我决定结束这不明不白的生活,并要求他把我和女儿住着的这套房子继续交由我们居住。我的这种想法,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没有结婚证,同居10年和同居1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他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你和林某不是合法夫妻,只是非婚同居的男女,这就意味着,你们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义务,分手之时,除非自愿,法律不会强迫林某从他的个人财产中给予你补偿。不过,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所以两个女儿既是你的孩子,也是林某的孩子,林某负有当然的抚养义务。分手之后,家财万贯的林某可以对你弃之不管,却不能将女儿弃之不管,就算两个女儿都随你直接生活,抚养费还是少不了的。现在你没有房子,而林某有多处房产,从中拿出一处房产供两个女儿居住,这既合情也合法。因此,你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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