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仅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支意见而遭搁浅。况且,主张分割财产的共有人之外的其他共有还有优先购买权,这种购买权尚不是必须购买共有份额的义务,使得问题变得异常难以处理。回归共有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我们不难发现,共有人之间多是朋友、恋人、亲人或者曾经的夫妻关系,一旦提出分割共有财产,本身就标志着这种友好关系的终结,那么,愤怒甚至敌视的情绪无时无刻不在阻碍着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建议,针对不可分物或者难以简单分割的财产(如房屋),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最好不要选择共有;如果选择了共有,那么,协商沟通,变价处理或者折价补偿是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单间房屋或者其他不可分物分割时,要求法院拍卖(唯一住房除外)成为唯一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生效之前,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法院这种强制性权力(民通意见规定了“可以折价分割”这种自由裁量权),目前,法院的这种权力已经得到法律(狭义:全国人大制定)的承认---“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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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后按揭贷款之处理
如果共有房屋尚处于按期偿还一方按揭贷款的阶段,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甚至可以说比共有房屋分割本身更加复杂。共有之情感基础消失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由其中一方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是最理想的方式,这样可以终结和银行的借贷关系,余下问题仅仅是双方的共有纠纷。但是,处于争议之中,任何一方也不敢冒险。诚然,双方可以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折价款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对于以银行的贷款人名义出现的一方来说,如果由其一次性还清贷款,那么,解除了因拖欠贷款而被银行追索的后顾之忧,但是,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对于非银行贷款人的一方,一次性偿还银行欠贷,只留下了向对方追偿的难题——因而不愿这么做,当然,同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除外。所以,双方选择银行托管或者第三人担保之后,实现一次性还贷了结银行贷款的方式比较可靠——同样存在对方不配合的困难。
现实中,极有可能产生的结局就是,双方之间的共有关系延伸出来的还贷义务具有约束双方的对内效力,一方独自还清贷款后(可以按照原借贷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步骤履行还款义务),取得向对方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