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之后骗取银行贷款,是否可以拿回房屋
钟涛律师按:在正常的房地产买卖交易活动中,有一类虚假的买卖房屋行为,当事人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此房屋从未交付给买家,买家本身就和卖家非常的熟悉,甚至有亲属关系,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从银行骗取贷款,获得利益,一旦银行贷款还不上,卖家就想拿回房屋,这个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例】
1、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弄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卖给了自己的弟弟,签订了买卖合同,获得银行贷款80万元,进行公司经营活动。
2、原告的弟弟自己也有房屋,系争房屋一直属于原告一家在居住,弟弟从未行使过任何此房屋的权利。
后来,由于此房屋价格大涨,原告想拿回房屋,但是弟弟的媳妇不同意,认为,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不同意还给哥哥,遂起矛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1、哥哥与弟弟2009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虽办理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有关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均未履行。
2、故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并无买卖系争房屋的真实意思,而是通过房屋买卖形式以获取银行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钟涛律师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哥哥弟弟虚假订立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合同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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