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4方案购房时未成年人能确权为产权人吗
常常会有人咨询一个问题,当初家庭按照上海市政府的94方案,将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在购房时该公房内有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年成年后,能否主张确认自己对该售后公房的产权份额?这也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现浦东房产纠纷律师将这一问题单独列出,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作如下解答:
根据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这就是说,未成年人同住人不是国家优惠政策的当然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
让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成为权利人的一项远远大于购买价的私有财产,是基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所执行的高积累低消费政策,即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消费,而是以国家福利的形式将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使用。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公有住房出售,是将工资中不曾包含的住房消费返还给职工
作为未成年的同住人,虽然其在公有住房中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这种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包括为其提供可供正常生活的居住生活空间等。未成年人对父母承租的住房有居住使用权利,是基于其父母的义务,而不是基于其对公有住房的权利,其对公有住房这一财富取得并未付出劳动,所以不能成为当然的权利人。
因此,浦东房产纠纷律师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不能主张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