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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家析产案件

时间:2011-7-26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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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开,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家,主要是财产。财产中,主要固定资产和资金。俗话说:“树大杈,子大家。”由此可见,父母主持为子女家是一种习惯,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家”是常见的现象。

  一、家析产的起源—诸子均

  诸子均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袭位”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接代,即保障族群脉枝叶同生共长。二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传承。也就是说,“袭位”是“析产”的保证;而“析产”则是“袭位”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对于家析产的法律性质,未见法律有明文规定,理论探讨也不多见,多为个案由审判实践判定。关于家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家是一种赠与性,即父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家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割。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当认为家是赠与与家庭共同财产的割两种法律行为的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家是原来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之间,为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家庭,而将原有家庭财产成份额给家后的各个家庭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至于财产所有权如何变更,则根据财产所有权原有的状况,发生赠与或割的问题。如果用于家的财产属父母所有,则属父母对其所有的财产以赠与方式处的问题;如属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则属共同共有财产的割问题;如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财产,又有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则赠与、割均包括在内。

  三、家析产与财产继承的区别。

  财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其近亲属依据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遗嘱,没有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由继承人依法无偿占有该财产的活动;而家析产,是家庭成员间的矛盾、纠纷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对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割处的活动。

    首先,应区家庭共有财产和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区开来之后,别进行继承活动和家析产活动。

  其次,两种财产的性质也完全不同:

  1、 继承是继承死亡人生前的合法个人财产,如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等;

  2、家析产的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财产。

  再次,在继承和家析产活动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置方法也不同:1、继承。按遗嘱内容或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2、家析产。按人口和其他标准平均配。

  三、在家析产时,应注意的问题。

  应注意这样几点: (一) 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清楚。家析产只能是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割范畴的。 (二) 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割家庭共有财产。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发挥该项的效用。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四、家析产后发生赡养纠纷,应怎样处理。

  家析产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而已,他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房子为例,如果在家前房子是家庭共同财产,如果发生赡养纠纷案件时,老人则不能要回这所房子,但可以要求家所得人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家前所财产(房子)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则为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可撤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家析产纠纷办案指引

 

 一、案由
  家析产纠纷
  二、实战策略
  家析产,也称“烟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即家,割财产,各自过活。家,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又称财产析,就是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割,属各共有人所有。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家析产纠纷。
  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
  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
  二是一定的家庭结构。
  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
  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甚大。律师办理家析产纠纷,一般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清楚
  家析产只能是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没有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家析产,民间的“家析产”可以区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家析产,它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家”,其实这种“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割。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家析产,它由《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权利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共有人私自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无效。
  (五)家庭共有财产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割共有财产时,也要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割方式
  1、实物
  共有财产属于可物,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割。实物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
  共有财产不能割或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割,或虽可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家析产协议书
  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八)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家析产的证据。
  家析产协议、关等。
  三、法律依据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权利,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共有人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割或者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
  共同共有财产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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