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见 证 书
[2011]普律见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身份证号:××××)自愿于××××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上海市张杨路707号808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该《遗嘱》上的拇指印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刘××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钟涛、吉见面
2011年5月6日
附件:
1、《遗嘱》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遗 嘱
立遗嘱人: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为答谢××多年的照顾以及了结我的心愿,现我订立遗嘱如下: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
5、本遗嘱一式六份,由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证明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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