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户口拒不迁出怎么办?
【客户咨询】
我和前妻离婚已经快半年了,但是她的户口还挂在我的住所内,我多次要求她迁出,但她拒绝配合,我想到法院告他,但是法院却拒不受理,请问乐律师,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该怎么办?
法院对强迁户口的诉讼一般都是不受理的。因为迁移户口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迁移户口的纠纷,法院一般不做民事案件受理。你前妻拒不迁移户口,确实很麻烦,但是现行的户口政策有了调整,就是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凭房产证办理户主变更,也就是说,你前妻拒不迁移户口,在不影响你房屋的买卖,也不影响新的产权人户口的迁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抚育费、赡养费等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纪要
一.夫妻离婚时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用的一方,因经济发生变化,要求减少给付子女抚育费的,可以子女及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重新确定抚育费的分担。
二.夫妻离婚后,一方或双方下岗、待业等,收入偏低,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付给抚育费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抚育费的数额。
三.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需父母给付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决。
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父母确无给付能力,本人又能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其父母可以不再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
成年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没有特殊情况而要求父母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离婚诉讼涉及未独立生活具有完全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所需要费用的,应由成年子女起诉,不应合并审理。
四.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应随着赡养义务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对老年人的赡养标准。老年人赡养标准一般不低于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
老年人有基本生活费需要得不到保障,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且子女等经济收入尚不富裕,而要求子女等再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老年人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不能报销,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共同负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对方擅自将子女原来的姓改为对方的姓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母)或他人的姓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