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在上海地区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上,部分中介公司 要求房屋买卖当事人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协议的同时签订一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书。该等中介公司认为,当事人签订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可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同时中介公司也就居间成功了,并可依此要求购房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 那么中介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明确驳回中介公司诉求,不支持中介公司的做法。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要求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法居间合同一章所指的居间成功的“合同”,因为这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因此居间并不成功。根据上海地区的二手房买卖实践,能够据之实现合同目的(即完成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是通过网络签订的黄色封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机构未能促成当事人签订该黄色封面买卖合同的,就不能认为居间成功。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提醒】
中介公司不要用各种文件来忽悠购房者,购房者也要有足够风险意识,聘请律师陪同购买房产,防止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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