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父母的出资款购房时可出具借条。婚后使用父母的出资款购房时,子女应与父母充分沟通,明确该出资款是赠与款还是借款。若系借款,子女及其配偶应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条。
2、根据父母的出资本意选择购房人。如果父母的出资是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则应当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若系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则应当以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义或子女配偶的名义购房。
3、通过把父母列为产权人之一来避免因房产争议伤害感情。有的父母替子女购房出资时,担心子女出现婚变导致财产受损,同时因碍于情面又不愿让子女出具借条。这时可以采取共同购房的方式。即由父母和其子女联名购房,并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享房产份额。由于在联名购房的情况下,提供约定房产份额的声明(参见婚前篇第二章所附文书范本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书)和公证书是必经程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父母和子女联名购房,既可避免亲属之间伤了和气,又可顺理成章地把房产权属约定清楚,从而大大减少了争议发生的概率。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4年4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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