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地址:息烽县XX
负责人:邹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贵阳市云岩区XX路商务大厦1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路69号3栋4单元3楼1号,身份证号:520XXXXXXX。
被申请人:徐庆红,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生,住贵阳市XX区XX路7号1单元附8号,身份证号:520XXXXXXX。
被申请人:赵兴钰,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生,住贵州省X县X镇县委宿舍122号,身份证号:522XXXX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付款债务利息。
三、请求贵院向被执行人及其股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委托纠纷一案,已于去年六月在贵院立案受理,可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贵院承包的执行法官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时,发现其基本账户上资金额为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此,且其经营地址已登记在贵阳市云岩区XX路XX商务大厦16层2号,法定代表人从张XX变更为朱X,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股东为张XX、徐XX及赵XX。被执行人将注册资本转走的行为直接影响债务的履行,相关股东为直接责任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及其股东有恶意逃费债权的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等规定,依法提出如上所请。
此 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贵州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复印件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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