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2010年9月,我在出售浦东新区一套房屋时,要求到手价为人民币230万元,该要求已写入定金合同的条款中,买家已签字并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谁知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家却要求税费各自承担,理由是: “230万元为到手价,是给到卖方手里的,我没有意见;但税费是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的,这和到手价完全无关啊!”请问应当以合同为准还是国家规定为准?
【解答】
1、到手价属于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俗语,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按照交易习惯,到手价是税费全部由买家支付,但是你的合同当中肯定存在具体的条款,是否你的中介疏忽大意所导致产生纠纷
3、具体你可以携带资料到律师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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